上訴人(一審被告):南京宇潔環境系統技術有限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達爾文技術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宇潔公司、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未落入達爾文公司主張的專利權保護范圍;二、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是現有公知技術,該技術方案不構成侵權;三、宇潔公司和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生產、銷售“過濾器”行為不屬于專利侵權行為;四、一審判決賠償達爾文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5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人民幣15萬元明顯過高,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達爾文公司提交答辯意見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請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
2008年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已經認定涉案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15、18-21、24-27的保護范圍,航天通訊公司北京分公司制造、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J·inG悟凈高效立式空氣凈化器”的行為構成直接侵犯專利權。宇潔公司提供了其中的蜂巢凝并濾網。鑒于涉案被控侵權產品“J·inG悟凈高效立式空氣凈化器”產品的主要功能是通過蜂巢凝并濾網實現除去氣流中攜帶的顆粒及顆粒沉積的目的,而蜂巢凝并濾網系實現上述功能不可或缺的關鍵部件。雖然蜂巢凝并濾網可用于空調產品中的過濾網,但其靜電顆粒沉積功能的實現需為濾網接入高電壓和低電壓,因此其在實施涉案專利之外,并無其他實質性用途,故一審法院認定蜂巢凝并濾網系專門用于實施涉案專利的產品并無不當。而且根據在案事實,宇潔公司明知涉案專利的存在,仍向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用于實施涉案專利的專用部件蜂巢凝并濾網,具有主觀故意。因此,宇潔公司、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生產、銷售過濾器”行為不屬于專利侵權行為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支持了一審判決賠償達爾文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5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人民幣15萬元等。